投資者保護
了解自身風險偏好 關注產品風險等級 做“適當”投資選擇
來源: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 時間:2018-10-11 | 0
2016年全年,12386投資者熱線接到投資者投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夸大投資產品收益、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的事例近四百起。通過瀏覽各經營機構的官方網站,我們也發現經營機構在推介產品時普遍注重宣傳產品的收益率,在其官網上一般都會重點顯示所銷售產品的名稱、期限、收益率及購買起點,較少標明產品對應的風險等級并根據投資者風險偏好提出適當性匹配方案。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經營機構應當評估確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應當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不得違背適當性要求,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開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調查顯示,目前經營機構基本能夠按照《辦法》要求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并據此分類,但在產品風險等級分類方面還存在部分產品沒有分類、分級標準不透明、風險等級不易查詢等問題,客觀上不利于投資者了解產品的風險水平高低。
案例提示:隨著《辦法》逐步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意見。
投資者在通過經營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應該注意:
1. 在做出任何投資行為前,請首先通過經營機構官網、營業網點、各類理財網站等多種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了解自身的風險偏好;
2. 在經營機構推薦與您風險偏好相匹配的投資產品或投資計劃時,需認真了解產品的風險等級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在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3. 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做出投資選擇,但需注意的是選擇要“適當”,如您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您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且經營機構已向您進行書面風險警示后您仍堅持購買的,則對于該項投資后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經營機構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按照規定,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您在投資過程中與經營機構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與經營機構協商解決爭議,可通過調解途徑解決,也可通過12386投資者熱線反應或通過證監會官網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網址;中國投資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