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
遇到債券違約該怎么辦?——手把手教你保護自身權益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金所發布》 | 時間:2016-12-14 | 0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投資者參與債券投資的熱情高漲,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的加大,債券違約風險事件逐漸多發。為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債券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觀念,幫助投資者客觀認識債券市場特點與規律,不斷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及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聯合收集整理了投資者較為關注的59個問題,內容涉及基礎知識、發行交易、投資風險、投資者保護等各個方面。
從今天開始,中金所發布將持續為大家帶來債券投資者系列問答,手把手教你保護自身權益。
1、在什么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換受托管理人?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續履行相關規定或受托協議約定的受托管理人職責;
(2)受托管理人停業、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3)受托管理人提出書面辭職;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為便于債券違約處置,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應當明確哪些事項?
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構成債券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以及公司債券違約后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實踐中,很多投資者投資債券時,往往比較重視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卻忽視爭議解決機制的相關安排。當發行人到期違約不能償還本息時,才發現解決機制約定存在過于簡單籠統、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不利于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
3、債券償債保障義務與措施有哪些?
債券一旦發行之后,發行人便有義務按時履行回售、利率調整、分期償還、還本付息等法定或約定義務。發行人如果出現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情況,增信機構等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及相關協議的約定及時向債券投資者履行相關代償義務,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應當協助投資者維護相關合法權益。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可以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用于提高償債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擔保、商業保險、資產抵押或質押擔保、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資產、設置債券回售條款等,這些措施均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債券違約處置主要涉及哪些機構?
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一般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和相關債權委員會等;
二是顧問機構,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采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