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知識
美國場外配資的監管規則——美聯儲U規則介紹
來源:www.amac.org.cn | 作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聲音》 | 時間:2016-10-10 | 0
【綜述】1929年,以股票市場崩潰為開端,美國爆發了有史以來最持久、最嚴重的一次經濟危機。美國政府為了規范證券市場行為、控制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與《1934年證券交易法》。其中,《1934證券交易法》授權美聯儲對證券融資的額度及相關事項制定規則。實踐中,美聯儲于1934年、1936年、1968年制定了T規則、U規則、G規則,分別監管券商、銀行、其他非銀行出借人向購買股票提供融資的行為。1971年美聯儲又制定了X規則,監管美國境內的個人或機構從境外借款以規避T規則和U規則的行為。1998年,G規則被取消,其條款被并入U規則。
我國通常將券商融資融券業務以外的證券融資稱為“場外配資”。借用此概念,可以將U規則稱為美國的場外證券融資監管規則。本文對U規則的監管范圍、監管手段、豁免情況等進行介紹。U規則的核心內容有兩方面,一是杠桿率限制,即以購買證券為目的的貸款的最大額度與擔保證券的價值比例不得超過1:1;二是信息披露要求,證券融資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以便監管者從宏觀上把握證券融資的總體規模。
一、U規則的基本情況介紹
1929年,美國以股票市場崩潰為開端,爆發了有史以來最持久、最嚴重的一次經濟危機。美國政府為了規范證券市場行為、控制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與《1934年證券交易法》。其中,《1934證券交易法》授權美聯儲對證券融資的額度及相關事項制定規則。實踐中,美聯儲于1934年、1936年、1968年制定了T規則、U規則、G規則,分別監管券商、銀行、其他非銀行出借人向購買股票提供融資的行為。1971年美聯儲又制定了X規則,監管美國境內的個人或機構從境外借款以規避T規則和U規則的行為。1998年,G規則被取消,其條款被并入U規則。
U規則全稱為“規范向經紀商、交易商以外的主體融資以購買或持有證券的規則”( Credit by Banks and Persons other than Brokers or Dealers for the Purpose of Purchasing or Carrying Margin Stocks)。我國通常將券商融資融券業務以外的證券融資稱為“場外配資”。借用此概念,可以將U規則稱為美國的場外證券融資監管規則。
U規則共7節,第一節界定了U規則的權限、目的和范圍,第二節定義了U規則涉及的概念,第三節為場外證券融資行為設置了一般性要求,第四節為員工持股計劃制定了特別規則,第五節為提供給券商的特殊目的貸款制定了特別規則,第六節列舉了U規則豁免的交易,第七節補充規定了保證金股票和其他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總體來講,U規則明確了場外配資的監管對象、監管手段、豁免情形等內容。此外,美聯儲理事會還對U規則進行了一系列解釋,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理念對U規則中關鍵術語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予以明確,以消除實踐中可能的規避行為。
U規則的核心內容有兩方面,一是杠桿率限制,即以購買證券為目的貸款的最大額度與擔保證券的價值比例不得超過1:1;二是信息披露要求,證券融資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以便監管者從宏觀上把握證券融資的總體規模。
二、U規則的具體介紹
(一)監管范圍及目的
U規則監管目的是對除證券經紀商、交易商之外的主體施加出借資金的限制,該類主體出借資金的目的是為借款人購買或持有融資證券(Margin Stock)提供資金支持,并且該借款直接或間接由保證金證券(Margin Stock)擔保[1]。U規則對監管范圍相關概念進行了以下規定:
1.資金的出借主體——經紀商、交易商以外的出借人
鑒于為證券市場提供貸款支持的經紀商、交易商有其他規則予以規制, U規則只對經紀商、交易商以外的資金出借主體進行規制。受規制的資金出借主體包括:銀行及資金出借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個人或者機構。對銀行之外的資金出借人,當其提供貸款達到20萬美元或者單季度的貸款存量達到50萬美元,需向美聯儲報告。
2.融資證券/保證金證券
借款人進行借款的目的為購買或持有融資證券,融資證券/保證金證券的范圍包括: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登記的證券或者未上市但可以交易的證券;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國家市場系統(National Market System)中交易的柜臺交易股票(OTC);可轉換為保證金證券或者保證金證券購買權的債券;任何購買或獲得保證金證券的權證或權利;按照1940年投資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公司所發行的證券(共同基金)。如果投資公司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其發行的證券將不被視為融資證券:按照1958年的小型商業投資公司法的規定注冊的公司,將自己95%的資產持續不斷的投資到豁免證券的公司,發行面額證券的公司以及被視為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司。
3.間接擔保
“借款直接或者間接以融資證券為擔保”是U規則監管對象的構成要件之一。U規則對于“間接擔保”進行了重點解釋。根據U規則,以下情形視為借款人利用保證金證券為出借人提供了擔保:一是若貸款未償還完畢,客戶賣出證券、以證券為他人作擔保、處分保證金證券賬戶的權利或者能力受到限制;二是客戶的上述權利或者能力雖未被限制,但是客戶行使上述權利可能導致還款期提前。同時,下列情況將不視為借款人提供“間接擔保”:一是以貸款購買的融資證券的價值不超過借款總額的25%;二是貸款是一個允許因另一貸款違約或者重議而加速到期的貸款安排,另一貸款是由不是該出借人的關聯機構的另一個出借人向客戶提供的;三是借款人持有證券的原因是基于其作為托管人,受信人,或其他類似地位,并足以使人相信出借人提供貸款并非是基于證券的擔保價值;四是其他無法從保證金證券的擔保價值中獲得資金保障的貸款行為。
(二)監管場外配資的主要手段——信息披露與額度控制
1.信息披露
U規則的信息披露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借款人應當填寫相關的表格,向出借人陳述借款的使用目的等信息;二是出借人向美聯儲的登記與報告義務。
(1)關于借款人的信息披露
根據U規則的規定,如果出借人是銀行,貸款額度超過10萬美金,其應要求其客戶使用FR U-1表格陳述;如果出借人是銀行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無論貸款額度是多少,都應要求其客戶使用FR G-3表格陳述借款目的。在循環貸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必須要求其客戶在為其第一次提供貸款時就提供目的陳述。
出借人不能僅憑借款人目的陳述的字面意思便認定貸款目的,而是必須認真審核借款人的報告及交易背景,確保可以“善意”(Good Faith)地進行借款。善意主要包括兩層內涵,一是涉及擔保物的貸款價值的善意,出借人進行合理的判斷后會出借的數額,二是對于借款人貸款目的的善意,需要對借款人提供的陳述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核,以實質審查方式判斷借款人的真實目的。
(2)關于出借人的登記與報告義務
出借人的身份不同,登記義務的履行也有所不同。由于銀行受到銀行法的規制,對貸款的總量、用途均有報告義務, U規則沒有對出借人為銀行的登記義務進行要求。如果出借主體為非銀行身份,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應將提供目的貸款的情況進行登記。當出借人提供的貸款不低于20萬美金,季度貸款存量不低于50萬美金的時候,出借人需要在當期季度結束前的三十日內向美聯儲提供FR G-1表格,進行目的貸款的登記。如果在過去的六個月內,出借人的存量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美金,那么可以使用FRG-2表格解除登記。除此之外,已登記的出借人還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后的30天內,通過FR G-4表格向美聯儲匯報年度借款情況。
2.目的貸款額度控制
為控制過度融資,U規則對出借人提供目的貸款的額度進行限制。借款人所能得到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擔保物最大擔保價值(Maximum loan value)。最大擔保價值是根據擔保物的具體種類,依據不同的方法計算得出。當以保證金股票為擔保物時,其最大貸款價值為該股票市場現值的50%。
由于借款人可能會利用交易分拆等方式來規避限額,并且借款人在還款前也可能對擔保物進行調整,因此U規則還制定了以下內容來配合對貸款額度的控制:
一是單一借款規則,借款人如果向出借人多次借款,且借款均符合目的貸款的條件,即被視為同一個借款,并應符合額度控制要求。
二是擔保比例維持規則,U規則要求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借款人要始終保持擔保物價值不低于貸款額度的要求。U規則還對目的貸款的展期,擔保物的置換,貸款的轉讓均進行規定。總體原則是保證出借人提供的目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最大擔保價值。
(三)U規則的豁免適用
為提高市場效率,避免監管的負面效應,U規則較為詳細的規定了提供貸款的豁免條款,可以歸為以下幾種類別:
1.員工持股計劃
公司貸款的目的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可豁免適用U規則,包括被公司采用的且被其股東許可的,用于購買公司、其附屬機構或者關聯機構的股票的員工持股計劃。
2.對券商的豁免
如果證券經紀商、交易商借款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券商的市場功能,可以不受U規則的限制,包括日內貸款、套利貸款、做市商和專業證券商貸款、承銷貸款、緊急貸款等等。
3.緊急事項
如果發生緊急事項,出借人基于合理的信任為借款人提供目的貸款也可以享受豁免。所謂的緊急事項包括客戶面臨死亡或者殘疾急需資金,或者其他在借款時無法預見到的緊急情形。但是,U規則也明確規定,為獲得收益或者規避損失,不構成適用緊急豁免的理由。
4.其他情形
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豁免適用U規則,比如銀行為銀行提供貸款、提供給任何外國銀行機構貸款、于美國之外提供貸款等等。
三、小結
總體而言,美國對于場外配資的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統一立法,兼顧全面性與靈活性。美聯儲制定的U規則,將證券公司之外的配資行為全部納入監管,統一了場外配資行為的監管標準,并規定了員工持股、緊急事項等豁免條款,實現了監管的全面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二是對場外配資行為的實質判斷。在U規則中,場外配資稱為“目的貸款”,以借款人直接或間接以保證金證券提供擔保為要件。直接擔保比較容易理解,U規則重點對“間接擔保”進行了解釋,以實質主義的視角審視證券擔保行為,將對證券賬戶的一系列控制行為納入“間接擔保”。在我國,隨著技術的發展與金融創新,融資證券的控制變得越來越容易,場外配資形式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U規則給我們最大的啟示為通過對相關行為進行實質判斷,以明確哪些是借貸行為,哪些是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行為。
三是通過對資金出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令監管有效性提升。控制場外配資的重點在于控制資金來源。一方面,U規則要求出借人審核借款人的資金使用目的,另一方面,U規則要求資金出借人定期向監管部門進行信息報告。上述對出借主體的規范令監管的有效性提升。
附:U規則——銀行及(經紀人、交易商之外的)其他人為購買或持有保證金股票之目的而提供的融資
Regulation U - Credit by Banks and Persons other than Brokers or Dealers for the Purpose of Purchasing or Carrying Margin Stocks
U規則——銀行及(經紀人、交易商之外的)其他人為購買或持有保證金股票之目的而提供的融資
§ 221.1權限,目的,和范圍
(a)權限
U規則(“本部分”)由聯邦儲備體系理事會(“理事會”)依據1934證券交易法(“法案”)(15 U.S.C. 78a et seq.)頒布。
(b) 目的和范圍
(1) 本部分對除證券經紀人或交易人之外的人(以下稱出借人)施加貸款限制,該類人提供的貸款是為了購買或持有保證金股票,并且該貸款直接或間接由保證金股票擔保。出借人包括“銀行”(定義于§ 221.2)以及其他根據§ 221.3(b)需要在理事會處登記的人。出借人不得超過擔保此等貸款的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提供貸款,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規定于§ 221.7(補充)。
(2) 本部分不適用于受證券交易委員會或者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制的結算機構,該類結算機構接受與以下相關的保證金股票作為存款:
(i) 任何證券(包括任何證券期權、存款證書、證券指數或者外幣)的發行、擔保或交易的結算;或者
(ii) 以買入或者賣出未來交割的商品的合同或者此類合同的期權的保證。
(3) 本部分不適用于提供給被豁免的借款人的貸款。
(c) 表格的獲得
本部分提及的表格可以從聯邦儲備銀行獲得。
§ 221.2定義
本部分使用的術語有法案3(a)節的含義或者在本節定義如下:
關聯機構指:
(1) 對于銀行:
(i) 1956修正銀行控股公司法案(12 U.S.C. 1841(d))意義下的有附屬銀行的任何銀行控股公司;
(ii) 這樣的銀行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屬機構;和
(iii) 為定義于1933銀行法案(12 U.S.C. 221a(c))2(b)節的關聯機構的任何其他公司、商事信托、協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
(2) 對于非銀行出借人,關聯機構指通過一個或者多個中介直接或間接控制出借人、或者被出借人控制、或者與出借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銀行
(1) 銀行有法案3(a)(6)節(15 U.S.C. 78c(a)(6))對其的定義并且包括:
(i) 銀行的任何附屬機構;
(ii) 根據聯邦儲備法案25(a)節(12 U.S.C. 611)組織起來的任何公司;和
(iii) 在美國的外國銀行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
(2) 銀行不包括:
(i) 任何儲蓄貸款協會;
(ii) 任何信用合作社;
(iii) 作為美國的部門或者代理機構的任何貸款機構;或者
(iv) 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任何會員。
持有貸款指能使客戶維持、減少或者付清最初因購買證券(該證券現在屬于保證金股票)而發生的債務的貸款。
市場現值
(1) 證券的市場現值指:
(i) 如果行情表可以獲得,前一交易日證券的收盤交易價格(該價格出現在任何規律地公布的報告或者報價服務中);或者
(ii) 如果沒有收盤交易價格,出借人可以使用前一交易日在收盤階段的交易中任何合理的證券的市場價值的估值;或者
(iii) 如果貸款是為了給購買證券融資,買入證券的總成本(可以包括任何收取的手續費)。
(2) 任何其他擔保物的市場現值指由任何合理方法確定的價值。
客戶不包括被豁免的借款人,包括出借人為其提供或者維持貸款的任何人或者共同行動的人。
主管機關指:
(1) 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是會員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者全國性證券協會;
(2) 如果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是不只一個自我規制組織的會員,那么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指定的組織是其主管機關。
被豁免的借款人指一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者一個經登記的證券經紀人或交易人,并且其業務的一個實質部分由和非證券經紀人或交易人的交易組成,并且包含如下借款人:
(1) 為除證券經紀人、交易人和與證券經紀人或交易人相關的人之外的人每年維持至少1000個活躍賬戶;
(2) 從與除證券經紀人、交易人和與證券經紀人或交易人相關的人之外的人的交易中每年獲取至少1000萬美元總收入;或者
(3) 從與除證券經紀人、交易人和與證券經紀-交易人相關的人之外的人的交易中每年獲取至少10%的總收入。
善意
(1) 涉及擔保物的貸款價值的善意指,一個出借人進行合理的貸款判斷后會出借的數額(不超過擔保物100%的市場現值),不考慮客戶在不相關交易中作為擔保物的其他資產。
(2) 涉及借款人作出決定或者接受陳述的善意指,借款人或者其被正式授權的代表警惕對待與貸款相關的情形,并且如果貸款人掌握了會使得謹慎之人在沒有詢問時不會作出決定或者接收通知或證明的信息,貸款人調查該信息并且對該信息是正確的表示滿意。
在通常的商業過程中指在實現或者促進商業目的時出現或者合理預見會出現,或者在個人的情況下,在為了利潤或者財產的管理或者保護的任何活動中。
間接擔保
(1) 包括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安排,在該安排下:
(i) 在貸款未償還時,客戶賣出、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由客戶所有的保證金股票的權利或者能力, 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者
(ii) 行使如此權利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貸款的加速到期。
(2) 不包括如此安排,如果:
(i) 在運用貸款收入后,該安排下不超過25%的資產價值(由任何合理方法決定)是由保證金股票代表的;
(ii) 其是一個允許因另一貸款違約或者重議而加速到期的貸款安排,另一貸款是由不是該出借人的關聯機構的另一個出借人向客戶提供的;
(iii) 出借人僅以監管人、保管人或者受托人的權能,或者在類似情形下,持有保證金股票,并且善意地不倚賴保證金股票作為擔保物;或者
(iv) 出借人善意地在提供或者維持特定貸款時不倚賴保證金股票作為擔保物。
出借人指:
(1) 任何銀行;或者
(2) 任何根據本部分需要登記的人。
保證金股票指:
(1) 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登記或者有未上市交易特權的任何權益證券;
(2) 指定用于在全國市場系統交易的任何柜臺市場證券(NMS證券),該系統受制于一項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核準的指定計劃;
(3) 可轉換為保證金股票的任何債務證券,或者伴有認股權證或有認購或者購買保證金股票權利的任何債務證券;
(4) 能認購或者購買保證金股票的任何認股權證或者權利;或者
(5) 根據1940投資公司法案8節(15 U.S.C. 80a-8)登記的投資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但以下公司不包括在內:
(i) 被修正1958小商業投資公司法案(15 U.S.C. 661)許可的公司;或者
(ii) 有至少95%的資產持續投資于被豁免的證券(定義于15 U.S.C. 78c(a)(12))的公司;或者
(iii) 發行定義于15 U.S.C.80a-2(a)(15)的固定擔保收益證書的公司,但僅限于此等證券;或者
(iv) 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2a-7規則(17 CFR 270.2a-7)被認為是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司。
最大貸款價值指由理事會在§ 221.7(補充)中指定的特定種類擔保物的市場現值的百分比。保證金股票的最大貸款價值是其市場現值的一個百分比。不符合保證金股票要求的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或者其組合沒有貸款價值。所有其他擔保物有善意貸款價值。
非銀行出借人指根據本部分需要登記的任何人。
目的貸款指無論直接、附帶或者最終目的是為購買或者持有保證金股票的任何貸款。
§ 221.3一般要求
(a) 提供,維持,和安排貸款
(1) 提供貸款。除了定義于§ 221.4(a)的計劃出借人,任何出借人不得提供用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額度超過擔保此等貸款的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的任何目的貸款。
(2) 維持貸款。一個出借人可以持續維持最初提供的符合本部分的任何貸款,不考慮:
(i) 市場價值的變化導致的客戶權益的減少;
(ii) 本部分規定的最大貸款價值的變化;或者
(iii) 擔保現有目的貸款的證券的狀態變化(從非保證金證券變為保證金證券)。
(3) 安排貸款。除非在同樣的條件和情形下出借人自己可以根據本部分提供或者維持目的貸款,否則出借人不可以安排提供或者維持任何目的貸款。
(b) 非銀行出借人的登記;登記的終止;年度報告
(1) 登記。除了符合本章220部分的人或者銀行,每一個在通常的商業過程中提供或者維持由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貸款的人,應當在聯邦儲備表格FR G-1 (OMB 控制編號 7100-0011)上登記,登記應在以下事項發生的任何日歷季度結束的30天之內完成:
(i) 提供的貸款數額等于或者超過200,000美元;或者
(ii) 該日歷季度內任何時間未償還貸款總額等于或者超過500,000美元。
(2) 終止登記。一個經登記的非銀行出借人可以通過填寫聯邦儲備表格FR G-2 (OMB 控制編號 7100-0011)申請終止其登記,如果該出借人在之前的六個日歷月內沒有超過200,000美元的前述未償還貸款總額。當申請被理事會核準后,登記應被認為終止。
(3) 年度報告。任何經登記的非銀行出借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后的30天內提交表格FR G-4 (OMB 控制編號 7100-0011)。
(4) 在何處登記和提交申請和表格。登記聲明、終止登記的申請以及年度報告應在出借人的總部所在區的聯邦儲備銀行提交。
(c) 目的聲明
(1)一般規則
(i) 銀行。除了根據本節(c)(2)段提供的貸款,但凡一個銀行提供由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貸款超過100,000美元的數額,該銀行應當要求其客戶完成表格FR U-1 (OMB No. 7100-0115),該表格應當由一個善意行事的被正式授權的銀行職員簽署和接受。
(ii) 非銀行出借人。除了根據本節(c)(2)段或者§ 221.4提供的貸款,但凡一個非銀行出借人提供由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貸款,該非銀行出借人應當要求其客戶完成表格FR G-3 (OMB 控制編號 7100-0018),該表格應當由一個善意行事的被正式授權的非銀行出借人的代表簽署和接受。
(2)循環貸款或者多重提款協議或者為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的證券的融資的目的聲明
(i) 銀行。如果一個銀行提供由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貸款超過100,000美元的數額,在循環貸款或者其他多重提款協議下,表格FR U-1應于貸款安排最初建立時完成,并且應為每一次支付按照本節(c)(2)(iv)段修改,如果協議下的所有擔保物在協議最初訂立時沒有被抵押。
(ii) 非銀行出借人。如果一個非銀行出借人提供由保證金股票直接或者間接擔保的貸款,在循環貸款或者其他多重提款協議下,表格FR G-3應于貸款安排最初建立時完成,并且應為每一次支付按照本節 (c)(2)(iv)段修改,如果協議下的所有擔保物在協議最初訂立時沒有被抵押。
(iii)擔保物。如果一個在當初進行貸款安排時做出的目的聲明表明其目的是購買或者持有保證金股票,貸款會被認為應符合本部分,如果:
(A)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至少等于實際支出的資金的總金額;或者
(B)在根據協議提供貸款的任何一天結束時,出借人要求提供額外的擔保物足夠使貸款能滿足§ 221.7 (補充)。
(iv) 目的聲明的修改。為任何根據協議支出的目的貸款,出借人應當獲取并且在完成的表格FR U-1 or FR G-3上附上一個足夠支持協議下提供的所有貸款的擔保物的當前清單。
(d) 單一貸款規則
(1) 除了銀團貸款不需要與其他由同一出借人提供的不相關的目的貸款合并,提供給一個客戶的所有目的貸款應被視為單一貸款,并且在決定貸款是否符合本部分時應考慮擔保此等貸款的所有擔保物。
(2) 一個已經提供由保證金股票擔保的目的貸款的出借人不可以隨后為同一客戶提供無擔保目的貸款,除非合并貸款不超過擔保前一貸款的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
(3) 如果一個出借人為客戶提供無擔保的目的貸款先于提供保證金股票擔保的目的貸款,僅為本節(f)段撤回和替換條款之目的,貸款應被合并且應被作為單一貸款對待。
(4) 如果一個出借人向同一客戶提供任何保證金股票擔保的目的貸款以及非目的貸款,出借人應當將其視為兩個區分的貸款并且不可倚賴擔保目的貸款所需的擔保物來擔保非目的貸款。
(e) 被豁免的借款人
(1) 一個存續不滿一年的被豁免的借款人可以基于一段六個月的周期滿足被豁免的借款人的定義。
(2) 一旦一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者一個經登記的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不再符合被豁免的借款人的資格,它應當將此事實通知它的出借人。任何向此借款人新提供的貸款,包括換新、展期以及在既有貸款額度上額外提款,受本部分條款約束。
(f) 撤回和替換
(1) 一個出借人可以允許客戶進行現金或者擔保物的任何撤回或者替換,如果這個撤回或者替換不會:
(i) 引起貸款超過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或者
(ii) 增加貸款超過擔保物最大貸款價值的數額。
(2) 為本節之目的,應使用撤回或者替換當天的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
(g) 交換要約
為使得客戶可以參與針對保證金股票的發行的持有人的重組、資本結構調整或者交換要約,一個出借人可以允許替換收到的證券。收到的用以交換保證金股票的非保證金、非豁免證券在交換后的60天里應被當作保證金股票看待。
(h) 換新和展期
證券的換新或者展期不應被認為是提供了新證券,如果貸款數額僅因與證券相關的利息、服務費或者稅的增加而增加。
(i) 貸款的轉讓
(1) 在客戶間的或者出借人間的貸款的轉讓不應被認為是提供了新證券,如果:
(i) 初始貸款是由一個符合本部分的出借人提供的,或者由一個在1998年4月1日前符合本章207部分(參見出現在1997年1月1日修正的 12 CFR 200至219部分的207部分[①])也應當符合本部分的出借人提供的;
(ii) 轉讓不是為了規避本部分;
(iii) 貸款的數額沒有增加;并且
(iv) 貸款的擔保物沒有變化。
(2) 任何在同一出借人的客戶間的轉讓應附有轉讓客戶作出的、描述導致轉讓的情形的聲明,而且該聲明應被善意行事的出借人的代表接受和簽署。出借人應當將此聲明與受讓人的賬戶記錄一同保存。
(3) 當出借人之間的轉讓發生時,受讓人應當獲取最初由轉讓人提交的表格FR U-1 或者 FR G-3的復制件并且與受讓人的賬戶記錄一同保留該復制件。如果最初轉讓人沒有提交表格,受讓人應當善意地接受轉讓人描述貸款目的和擔保貸款的擔保物的聲明。
(j) 保護出借人的行為
本部分的任何內容不要求銀行棄權或者放棄留置權或者阻止銀行為保護自己善意地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
(k) 善意的錯誤
與貸款的提供或者維持有關的善意的錯誤不是對本部分的違反。
§ 221.4雇員股票期權、購買以及所有權計劃
(a) 計劃出借人;適格的計劃
(1) 計劃出借人指,提供或者維持貸款的任何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或者作為勞工組織的出借人,該組織的成員限于公司、其附屬機構或者關聯機構的雇員和前雇員),該貸款為獲取適格的計劃下公司、其附屬機構或者關聯機構的保證金股票融資。
(2) 適格的計劃。適格的計劃指,被一個公司采用的且被其股東許可的,用于購買公司、其附屬機構或者關聯機構的保證金股票的任何雇員股票期權、購買或者所有權計劃。
(b) 在適格的計劃下行使權利或者為適格的計劃融資
(1) 如果一個計劃出借人提供或者維持適格的計劃下的貸款,直接或者間接擔保該貸款的任何保證金股票應當有善意貸款價值。
(2) 根據本節提供的貸款與根據本部分除了§ 221.3(b)(1)和(b)(3)以外的其他節提供的貸款應被分別對待。
(c) 對雇員持股計劃的貸款
一個非銀行出借人可以不考慮除§ 221.3(b)(1) 和 (b)(3)以外的本部分的條款提供和維持目的貸款,如果此貸款是提供給符合修訂國內稅收法401節(26 U.S.C. 401)的雇員持股計劃。
§ 221.5對證券經紀人和證券交易人的特殊目的貸款
(a) 特殊目的貸款
一個出借人可以不考慮列于§§ 221.3 和 221.7的限制給證券經紀人和證券交易人提供和維持目的貸款,如果該貸款是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并且滿足本節(c)段設定的條件。
(b) 書面通知
根據本節提前提供貸款之日不少于一天,為貸款之目的出借人應當從借款人處善意獲取并接受書面通知或者證明。書面通知或者證明是持續符合特殊貸款條款的證據直至借款人通知出借人其不再適格或者借款人得到信息,該信息會使得一個理性之人懷疑貸款是否被用于特定的目的。
(c) 特殊目的貸款的種類
在善意的情況下會被提供并且維持的貸款的種類如下:
(1) 抵押貸款。由抵押客戶證券擔保的貸款,根據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發出的書面通知,該貸款可以被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抵押。
(2) 貨到付款交易的臨時預付。為購買或者出售立即交割的證券融資的貸款,如果貸款在交易結束時會被償還。
(3) 為在途或者在轉讓證券的貸款。為在途或者準備轉讓的證券融資的貸款,如果貸款在交易結束時會被償還。
(4) 日內貸款。使得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能夠為證券付款的貸款,如果貸款在被提供的當天會被償還。
(5) 套利貸款。為所有人或者客戶的善意套利交易融資的貸款。為本節之目的,善意套利指:
(i) 在同一市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同時在另一個市場以可行的近乎相同的時間套期賣出或者買入相同證券,以便從兩個市場不同的價格中得利;或者
(ii) 除了支付的錢款以外不受限制地買入證券,且該證券在買入后90日歷日之內可以交易或者轉換成第二種證券,同時或者幾乎同時套期賣出第二種證券,以便從兩種證券價格上并存的懸殊差異中得利。
(6) 做市商和專業證券商貸款。向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者經登記的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貸款,以便為其作為做市商或者專業證券商的活動融資。
(7) 證券包銷人貸款。向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者經登記的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貸款,以便為其作為證券包銷人的活動融資。
(8) 緊急貸款。主要用于滿足證券經紀-交易人例外情形下業務的緊急需要的貸款。
(9) 資本追加貸款。資本追加貸款包括:
(i) 理事會已經通過命令豁免的貸款,該豁免是基于一個裁決,該裁決表明在公共利益上或者為保護投資者豁免是必要的或者合適的,前提是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已經向理事會證實該豁免是合適的;或者
(ii) 向客戶的貸款,目的是向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提供次級貸款或者資本追加,且應符合證券交易委員會凈資本規則和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主管機關的規則,前提是:
(A)客戶減少貸款的數額是向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任何貸款或者追加的減少;以及
(B)貸款不是用于購買證券交易人或者經紀人在公開募集中發行的證券。
(10) 向結算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貸款。向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者經登記的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貸款,該經紀人或者交易人的非自營業務局限于為經登記的做市商的賬戶融資和記賬。
§ 221.6被豁免的交易
一個銀行可以不考慮本部分的條款提供和維持目的貸款,如果這樣的貸款是:
(a) 提供給任何銀行;
(b) 提供給任何外國銀行機構;
(c) 于美國之外提供;
(d) 提供給符合國內稅收法401節(26 U.S.C. 401)的雇員持股計劃;
(e) 提供給定義于§ 221.4(a)的任何計劃出借人,以便為定義于§ 221.4(b)的適格的計劃融資,前提是銀行對該計劃下購買的任何證券沒有追索權;
(f) 提供給除證券經紀人或者交易人以外的任何客戶,暫時為買入或者賣出立即交割的證券融資,如果在通常的商業過程中貸款在交易結束時會被償還,并且貸款不是提供給客戶使其能為在本章220部分規定的賬戶中買入的證券付款;
(g) 提供給在途證券,如果貸款不是提供給客戶使其能為在本章220部分規定的賬戶中買入的證券付款;或者
(h) 能夠使客戶滿足不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支出,并且如果貸款的提供是由一個聲明支持的,該聲明由客戶完成并且被善意行事的銀行職員接受和簽署。為此目的,緊急支出包括源于如下情形的支出,例如客戶的死亡或者傷殘,或者一些其他涉及極端艱難的情勢變更,該情形在提供貸款時不可合理預見。為此目的,實現貨幣收入或者為避免損失的機會不屬于“情勢變更”。
§ 221.7補充:保證金股票和其他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
(a) 保證金股票的最大貸款價值
任何保證金股票的最大貸款價值是其市場現值的50%。
(b) 非保證金股票和所有其他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
非保證金股票和除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或者其組合以外的所有其他擔保物的最大貸款價值是其善意貸款價值。
(c) 期權的最大貸款價值
除了符合保證金股票要求的期權,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或者其組合沒有貸款價值。
(本文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募基金部賈麗麗編寫;本文附件《U規則——銀行及(經紀人、交易商之外的)其他人為購買或持有保證金股票之目的而提供的融資》引自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陳陌仟譯,劉燕校;本文參考了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論場外配資行為的監管——以U規則為借鑒》,作者張彬,中國社會科學院。)
[1]U規則中,目的貸款指無論直接、附帶或者最終目的是為購買或者持有保證金股票的任何貸款。在美國,目的貸款的擔保物并不限于用這類貸款直接購買的證券,也可以是通過其他資金購買的證券,因此這里的Margin Stock在不同的語境下可翻譯為融資證券或者保證金證券。
鏈接:
http://www.amac.org.cn/sy/391008.shtml